新《劳动合同法》合同条款解读分析
添加时间:2008/05/19 浏览:183人

        在劳动合同法大量偏向劳动者之后,5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了一些弥补。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没有按照过去传说的那样,将由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而是将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发布,充分体现了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程度和背后的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 在此为广大劳动者做一些解读分析:
  一、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不再惩罚单位  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个月后单位即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2倍工资,此时如果员工仍然拒绝签订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非员工原因变更单位的,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对于现在问题很大的多单位联合体问题,这次作了很合理的解释:非员工方面原因,转到新单位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点与上海以往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只要能确认员工是因为单位的一些原因才换公司的,工作年限确认为连续的。 
      三、承认卷帘条款效力  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到期后自动延续的合同。此类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无异议,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就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员工2倍工资。此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支付经济补偿、又不办离职,继续用劳动者的,视为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员工2倍工资。 
     
 四、法定延续劳动合同后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情形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也发生自动延续,此类人员延续过程中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了,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签订。 
      五、明确了专项培训的含义 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员工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就算为专项培训,可以设置服务期和违约金。而且培训费用包含差旅费等其他直接费用,但是强调培训费用必须有支付凭证。 
      六、补充规定了脱密措施 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辞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但是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七、明确了续订也适用1个月内签订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后续订该如何处理,这次明确了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续订,超过1个月的,也需要支付2倍工资。 
      八、增加了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严谨的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中止是一大失误,这次的实施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很详细。主要针对员工发生应征入伍、失踪等情形下,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中止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都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甚至可以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过应征入伍必须计算工作年限。此外,中止最长是5年。但是没有规定如果超过5年中止情况仍然没有消除的怎么办。 
      九、明确2种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明确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注意,这2种情形在试用期内还作了简化,不再需要换岗或者再培训了。 此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发生裁员情形的,也可以解除试用期内员工,但没有提到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十、明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养老金的员工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创新地改变过去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提法,变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是中国那么多没有交满15年养老保险就要面临退休的人无疑是当下的难点。这次对于此类人作了规定: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给了单位选择权,你要么继续用这个员工,用到他养老金交满15年,要么给经济补偿金,结束劳动合同。 

      其他一些细节的明确
   1、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实际履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2、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工作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及其经济补偿金规定;
      3、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没有效力;
      4、实际工作地点和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则适用工作地标准,但如果单
位注册地标准高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按照注册地标准执行;
      5、澄清了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的规定中,应该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原先的法律规定有歧义;
      6、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没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到服务期满,另有约定从约定;
      7、确定了竞业限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8、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起付点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月,不是按照单位发工资计算周期的次月; 
      9、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金标准为上月工资;
      10、强调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11、明确单位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2倍赔偿后,不必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一共是付2倍,而不是一共付3倍; 
      12、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违约金约束在身的员工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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